非自愿中斷就業
一、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什么情形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哪些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三、失業保險中個人意愿中斷就業能否改回非本人意愿?
1、這個不能修改為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這是決定本人能不能拿到失業補貼的標準,本人屬于自愿離職是拿不了失業補貼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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