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任和調任的區別
一、主動離職和合同到期離職的區別
1、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員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一般人指的辭職都是指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你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這種情況下,無論公司是否同意,只要你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合同到期是指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了,只要單位不想再與你續簽合同,你可以隨時走人,并不需要履行辭職的手續。如果公司不想再續簽,那么還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公司提出以不低于之前續簽合同,而你不想再干,那么公司是不需要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分公司調任合同如何變更?
1、你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比較多見,公司往往是為了規避某些法律規定而采取這樣的措施。工齡的計算不因此受到影響,從某種角度講,你也可以向往常一樣維持現狀。
2、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甲方改變后,向你發放工資、為你購買社保的公司是否同時變更為另一個分公司。如果沒有實際改變,一旦以后發生勞動爭議,法律將會認定向你發放工資、為你購買社保的公司與你建立有勞動關系,即仍是原來的甲方。
3、如果改為另一個分公司為你購買社保,就要注意其購買是否與之前甲方的購買保持連續性,中途不能中斷,否則就影響到你的實際利益。
4、因此,總的來說對你的影響存在,但不是特別大。
5、如果你打算主張賠償,首先要明確合同原甲方的這一行為是否合法有據,原甲方有沒有給出換簽的理由,你是否是第三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賠償得已支持的前提是原甲方的行為存在違法性。展開剩余40%
三、變更分公司合同的步驟
不可以簽訂,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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