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掛靠
一、掛靠資質是以誰的名義簽合同,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首先掛靠資質都需要簽署協議,且需要一份委托書。
協議書上必須明確
1、公司法人是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2、你是公司的委托人。
3、被委托人負責項目及業務權限。
4、管理費的繳納方式及金額。
5、責任、風險分擔。
6、具體管理方式。
根據雙方協商條款制定合同
簽合同是必須的,如有必要應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二、資質掛靠合同是怎么簽的?
掛靠資質怎么簽合同都不合法,掛靠本就是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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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三、掛靠資質合同如何簽訂不違法?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掛靠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取得相應資質的,合同不違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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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五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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