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如何要求賠償
一、企業未給繳納社會保險怎么辦?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該如何補償?
很多新成立的企業對于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流程并不是很清楚,因為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為了節省自己的人力成本,通常都會選擇交給專業社保代理機構來進行社保的辦理。員工的社保意識已經明顯增強,企業未給繳納社會保險怎么辦?
二、公司不繳納社保,員工能否起訴要求補繳
對于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對于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 第八十五條
三、社保制度的維護與完善
對于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對于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十五條
四、未足額繳納社保經濟補償金應該怎么辦
我國《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第38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日常用工過程中,有很多企業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由于大城市的勞動者以外來務工人員居多,而現在全國范圍內的社會保險繳納、享受養老待遇等跨省市銜接的制度尚不完善,足額繳納社保繳納勞動者個人也要按一定比例承擔相應數額,由于勞動者自己也要多出一部分錢放到前途未卜的社保賬戶里,因此,在職期間勞動者對單位采取的這一繳納方式一般都會默認。而且有時候用人單位還會相應的提高工資算是對社保差額的補償。另外,還有單位只在勞動者入職的時候給勞動者建了社保賬戶,象征性的繳納了第一個月的社保費,之后一直不再續費。
那么,以上兩種情形下,勞動者是否可以再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呢?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1條、《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未按本市規定的險種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因此,勞動者不能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在用人單位從未依法為勞動者設立社保賬戶繳納社保費用的情形,才可以依法要求這部分的補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第38條
[1]《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第31條
五、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如何處理?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2、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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