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法律咨詢保密嗎?
一、保密協議不合法的類型及其特點
生活中我們經常聽說關于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為了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基于保護商業秘密的考慮,用人單位一般會與勞動者簽訂所謂的競業禁止協議或者保密協議。那么保密協議哪些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保密協議是怎樣的?
二、保密協議哪些是不合法的,法律有哪些規定保密協議不合法的證據
在協議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違反法律法規,意思表示虛假或者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都是不合法的。建立勞動關系以后,對于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這些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可以和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的。
三、沒有保密費的保密協議是否是合法的
1、沒有保密費的保密協議如果是當事人依法簽訂的,合法。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完備合理的,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要約定保密費的,可以協議補充或者重新簽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四、沒有保密費的保密協議是否是合法
1、沒有保密費的保密協議如果是當事人依法簽訂的,合法。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完備合理的,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要約定保密費的,可以協議補充或者重新簽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五、保密協議是有法律效力嗎?
依法訂立的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約定保密的范圍、具體保密事項和違約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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