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勞務法律咨詢
一、農民工勞務糾紛如何請律師?
建筑業農民工是我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出現的特殊群體,由于其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從事體力勞動,工作條件艱苦,一般被視為低端勞動者,其權益保護問題一直是社會焦點。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至今,我國中央和地方勞動政策一直在加強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保護,但建筑業農民工保護仍存在法律不到位、保護不利的狀況,欠薪問題、工傷保險賠償問題始終是該領域的老大難。
建筑行業普遍采用發承包形式,層層轉包、分包、掛靠等經營模式,建筑業農民工成為這一經營鏈條的最末一環,但勞動關系在很多情況下卻處于懸空狀態。本文梳理了現行法律對建筑業農民工勞動關系確認與否的有關歷史,認為使勞動關系落地是解決建筑行業農民工權益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推動其向標準勞動關系回歸,明確用工主體的勞動法律責任,而非像有些司法實踐做法放任為勞務關系。上述即為建筑農民工勞動糾紛的具體,謝謝采納!
二、農民工勞務糾紛維權,農民工勞動糾紛處理流程
農民工勞動糾紛處理流程由處理方式決定(一)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并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并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二)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四)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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