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單位名稱,有何影響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嗎
一、勞動合同變更單位名稱,如何影響員工的生活?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的規定,變更公司名稱只是原勞動合同的延續,不算重新簽訂合同。不算簽第二份。是原勞動合同的變更,原勞動合同并未解除。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用人單位的名稱只是代表一個用人單位的稱謂符號,用人單位的名稱發生變更,也只是這一稱謂符號發生了變化,而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人員并沒有發生任何變動,當然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變動,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的歸屬卻不能變,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法人的行為沒有變。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就依然有效。至于投資人的變更,也不會改變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用人單位仍要繼續履行其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變更名稱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嗎
用人單位的名稱變更是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的,但如果勞動者認為需要變更的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一致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四、單位名稱變更對勞動合同是否影響繼續履行?
1、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就是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改變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第
35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由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發生了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即使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也并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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