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有效嗎? 只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一、"試用期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有效嗎?"
試用期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別對待。不同的情況分不同的解決辦法。
二、試用期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有效嗎
【法律意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本人直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達后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但是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你好,你老板要你簽訂的只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就是說如果合同里只約定了試用期,就等于你的試用期是不成立的。約定的試用期如六個月,就被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實際上法律認為你們簽訂的勞合同就是六個月的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簽訂了試用期合同的同時還有一份明確約定具體勞動合同期限的主合同,那試用期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只有一份試用期合同,那么這份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的效力。達不到你通過試用期合同所預期的目的。
四、試用期內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首先,試用期勞動合同有效嗎這個問題我可以肯定告訴你該合同本身就有一些無效條款。第一,勞動合同不存在“試用期勞動合同”、“正式勞動合同”的區分,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單獨設立試用期也沒有法律依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內。我個人覺得,這6個月的合同都應當理解為試用期。你所提供的合同有單位規避法律責任的嫌疑。第三,在試用期內,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針對你的情況,我建議第一,如果你想要解決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問題,可以書面請求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絕,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如果你要解決“辭職”的問題,應當書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明,并辦理交接工作的手續。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五、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對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六、試用期員工要求代通知金合法嗎?
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在于員工接觸勞動合同并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補償,但是試用期的員工并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的員工本身就不一定是用人單位的員工,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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