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崗合同到期會續約嗎 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約怎么辦
一、政府購崗合同到期會續約嗎
政府購崗合同到期續約的問題分三種情況,第一種,一般情況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第二種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期滿自動續約的,按約定處理。第三種如果合同不但明確約定了期限,還約定了合同期限屆滿后,若雙方續約,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此種情況下,合同期限屆滿后即合同效力終止。
二、勞動合同到期后如何續約?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于原合同,員工可以拒絕,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若員工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員工一個月工資。若員工是08年以后到公司工作的,則按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員工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員工續簽同,但員工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勞動合同到期,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三、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約怎么辦
要求公司進行理賠。《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四、合同到期了單位不再續約單位要補償嗎?
雇傭合同到期了,甲方(用人單位)不再續約屬于合法解除合同,甲方(用人單位)不需要向乙方(勞動者)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六、勞動合同到期,續約合同更改了要怎么辦
1、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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