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入職時就簽訂嗎?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能到同行業的公司就職嗎
一、競業限制協議入職時簽訂嗎?
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并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不一定要在入職時簽訂。但是在簽訂協議時,了解協議的詳細條款是十分必要的。
二、競業限制協議需要入職時簽訂嗎
1.一般都是入職時簽訂。事實上,在勞動者入職時,用人單位就必須簽訂競業條款協議,而不是在離職時簽訂。
2.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2]《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3]《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4]《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三、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可以到同行業的公司就職嗎?
入職簽訂了競業協議,離職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不能到與原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
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四、入職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時需要注意什么
競業限制的注意事項有1.注意競業限制的年限一般不能超過兩年,超過的期限無效;
2.注意對員工的競業限制行為做出經濟補償是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基本條件;
3.注意競業限制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屬于無效協議。
五、簽訂競業限制意味著職工不可以再從事類似工作嗎
法律規定競業限制是有期限的,最長兩年。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之后,經過兩年后便可重新從事類似的工作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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