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什么補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什么補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到時候直接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領取經濟補償等。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想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30天內通知,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又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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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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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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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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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二、勞動合同到期,有經濟補償金,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嗎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順便說一句,不是所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都有經濟補償的。以上就是有關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嗎問題的相關解答,希望滿意
三、勞動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和發放
經濟補償金是合同沒到期,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就相對應的給你經濟補償金.如果是你自已提出辭職的那就不存在這個了,辭職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否則公司還可以要求你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費用喔.更何況你的合同已到期了,公司沒和你續簽勞動合同,這屬于自然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經濟賠償的問題了.但是,如果合同到期公司沒有和你續簽合同,也沒通知你離開公司,你還繼續在公司工作,發生的實際勞動關系,這也是存在的.可以看作有勞動合同的而且這對公司而言是違法的.如果你要起訴的話比較麻煩,但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舉報。上訴就是合同到期有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
四、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如果要簽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一般勞動者提出要續簽,就應該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是國有企業進行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在這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并且離退休的時間不足十年,也就是“雙十”的職工,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的情形,這兩條規定的情形就是勞動者沒有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沒有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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