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仲裁不服
一、對勞動仲裁裁決部分事項不服怎么辦,該如何規定的
如果當事人對于勞動仲裁的裁決有所爭議,可以直接在30日之內,像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勞動仲裁的案件重新進行判決,或者是對仲裁庭所下達的仲裁來進行撤銷,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
二、不服仲裁裁決怎么辦,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有些勞動爭議實行“一裁終局”。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用人單位雖對終局裁決不能起訴,法律卻賦予了其他救濟手段,即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因此,若用人單位可以舉證證明存在上述情況,就可以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為由,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該終局裁決。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7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9條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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