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勞動仲裁免費咨詢
一、大連勞動仲裁的程序?
大連勞動仲裁程序如下 一、勞動爭議發生后解決爭議的途徑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當事人應在時效期間內提出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目前,大連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范圍按《關于調整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范圍的通知》(大勞仲委字[2021]2號)執行。 (一)大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1、在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其注冊資金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各類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2、在市內四區經營的外地駐連機構;
3、市內四區省屬以上企業和駐連部隊所屬企業;
4、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在市級有關部門登記、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5、在本市有重大影響、復雜疑難和集體勞動爭議案件,以及省、市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案件。 (二)各區(市)縣和先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外,各區(市)縣和先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實行經營地管轄,其管轄范圍
1、本轄區生產經營的所有用人單位;
2、外地駐連機構和駐連部隊所屬企業(市內四區除外);
3、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在區級有關部門登記、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三)特殊情況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
1、一個企業多處經營的,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各區(市)縣因管轄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五、提交仲裁申請書須知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用鋼筆、簽字筆書寫或印刷的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及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電話; (二)仲裁請求仲裁請求應明確、具體,簡明扼要; (三)事實和理由針對仲裁請求一一列明事實和理由,包括寫明勞動關系建立時間、爭議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結果,爭議的及有關法律政策規定,有標的額的,應寫明計算依據及方法;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申請人應提供與仲裁請求相對應的證據材料,并在《申請人提交證據清單》上列明。 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用人單位注冊信息查詢卡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明。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授權委托書等。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應填寫《集體勞動爭議推舉代表人書》,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材料及復印件均應采用A4型紙張制作或復印。 六、哪些仲裁申請會被受理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辦案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七、哪些仲裁申請會被不予受理 對不屬于受理范圍、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不明確、超出法定時效期間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八、什么情況下案件會被移送 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九、什么情況下案件會被撤案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十、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審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的權利
1、有申請仲裁、答辯、增加、變更、撤回仲裁申請的權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有申請相關人員回避的權利;
4、有請求傳喚證人,請求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5、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6、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有自收到裁決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
7、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權利。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有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
8、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審紀律的義務;
2、有提供證人、證據的義務;
3、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4、有承擔履行生效的調解書、裁決書的義務。
引用法規
[1]《集體勞動爭議推舉代表人書》 第二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二、大連市勞動仲裁院的程序是什么的,規定是什么的
一、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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