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等級
一、醫療事故賠償等級標準有哪些,如何確定醫療事故等級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出臺的醫療事故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并且該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也就是說,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屬是由于“工傷事故”來醫療機構求診、治療,并且發生“醫療糾紛造成傷殘的”其傷殘標準可以作為日后,與所在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的依據和標準。兩者的鑒定標準是相同的,可以通用。這樣看來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定殘”等等事項對日后其他糾紛的處理都是很重要的。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怎么認定醫療事故罪,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
1、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于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說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①擅離職守的;②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③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④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⑦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2、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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