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糾紛管轄地
一、離婚后財產糾紛股權管轄地是哪里?
1、因離婚后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基于雙方曾經的婚姻關系產生的離婚后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后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后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3、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于認為,為了不致離婚案件過于拖延,在離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權分割請求中,若有案外人第三人異議,法院一般不在離婚案件中受理當事人一方要求公司股權分割的訴訟請求,導致在雙方離婚時,股權并未進行分割,而是留待離婚后,一方再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解決。而且,實踐中,對于爭議標的不在國內的,往往裁定不予受理,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的現象。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2條
二、法院判決離婚后,財產糾紛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離婚財產糾紛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三、離婚后財產糾紛,哪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兩個條文分別對一般管轄和專屬管轄進行了相關規定。專屬管轄是對一般管轄的補充規定,它不能凌駕于其他管轄權原則之上而成為最基本的管轄權原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如果想了解離婚后財產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可以參考上面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四、離婚后財產分割地是否可以管轄再婚登記,法律規定是什么
離婚之后財產分割地對于再婚登記是沒有任何管轄權的,婚姻登記的管轄部門只能是婚姻登記部門,一般情況下都是到政務服務中心的婚姻登記窗口辦理的。而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并沒有特定的管轄地,雙方不能自行協商處理的,管轄法院通常是被告人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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