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一、如何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一、勞動者申請辭職1、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領導簽字批準。
2、按照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3、工作交接后,單位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 二、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單位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交代公司人事部與解除合同的員工協商處理工作交接。
2、單位要制定經濟補償協議,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后,要按期支付經濟補償。
3、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報送勞動局和社保局,分別終止勞動關系和停繳社保。
4、單位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社保手冊、員工檔案。以上是對勞動合同如何解除的解答。
二、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可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三、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方式。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辭職權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特別解除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③不可抗力解除權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協商解除。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嗎
你好,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是因為這幾種情況的出現并非出于勞動者個人的過錯。 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給勞動者一段時間,以便于他們尋找新的工作,不致因為勞動合同的突然解除給其生活帶來困難。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五、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辦理手續
用人單位單方依據《》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至少保存2年備查。上述是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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