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企業非法解雇的合法依據是什么?
一、入職未滿半年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么
1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二倍)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6]《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7]《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二、
工作未滿半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三、入職未滿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嗎,是否能解除合同
入職未滿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四、勞動合同期滿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由于《勞動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向保護勞動者一方傾斜的,對用人單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從保護用人單位勞動權益來說,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絕大多數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從而使用人單位對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又無法繼續使用的職工束手無策,從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額費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本期案例討論如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這個問題,對用人單位非常及時和必要。想詳細知道關于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請咨詢律師。
五、如何取證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是什么
取證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當用人單位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法律關系時,其要向勞動者支付高額的經濟賠償金。
2、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主要有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勞動者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錄音;人證;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可以證明用人單位單方面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什么補償
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沒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按照上述標準雙倍支付補償金。
但需要注意不是所有被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都可獲得補償,如果勞動者存在下列情況的,則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補償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最新勞動法急辭工扣錢標準是什么
對于急辭工扣錢標準,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是勞動者因辭職而導致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以下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一、辭職具體流程如下
1寫辭職信;
2和主管詳談;
3交接工作;
4辦理人事手續;
5開離職證明。
二、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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