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拒絕續簽,能否要求補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了,但單位拒絕續簽,可以要求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
李燕于2005年2月應聘于北京某公司,并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月工資為2700元。2009年1月1日,公司人事部口頭通知與李燕因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就自然終止所以沒有經濟補償。李燕不同意公司的這種做法,她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應支付支付給她的1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于是,便與公司交涉,在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李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李燕工作4年,但是由于《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最長從2008年1月1日計算,因此李燕可以得到1.5個月的經濟補償,共計約4000元。
另外,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勞動者續簽,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就沒有經濟補償。換句話說,單位主動提出跟勞動者續簽(不低于原先待遇),而勞動者堅持不續簽,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了。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2]《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1]《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二、勞動合同到期,自己不續簽可以要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若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自己不續簽的,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若是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導致勞動者不愿續簽的,可以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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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三、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要怎么樣辦
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2、無論以前的合同有沒有約定“自動延期”,用人單位都應當在終止之日起的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依然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3、你也可以以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而且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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