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問一下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 有哪些情形合同可以法定解除,規定是什么
一、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有哪些相關規定
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因情勢變更致使繼續履行有失公平的;因不可抗力或者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預期違約或者遲延履行的;合同為不定期的。
三、合同的法定解除
下列情形合同可以法定解除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四、什么是解除合同?
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合同一般是必須要與對方協商,只要確定清楚了之后才能解除雙方的合同關系,如果未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就需要向法院起訴解決,同時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材料,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可以依法的受到保護。
眾所周知,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如果一方違約滿足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另一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這個時候,解除合同的一方往往會請律師發一封律師函給對方,告知其準備解除合同。
五、解除合同需要滿足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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