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基數和加班工資數額 加班費申請時工資基數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加班工資基數和加班工資數額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加班費的工資基數怎么算?
一、加班費的工資基數怎么算?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基數最下限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
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二、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有什么?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法律規定,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計算員工的加班費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在正常的工作日加班,單位要給員工
1.5倍的工資,第二種是在休息日加班,又不給員工安排補休,要給員工兩倍的工資;第三種是在法定節假日加班,要給員工三倍的工資。
加班費的工資基數怎么算?
一、代通知金包含加班費補貼嗎?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工資標準并非實際領取的工資,指勞動合同規定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費和臨時性獎金。福利費不屬于工資范疇,不包括在內。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什么叫做代通知金
全國本的“代通知金”更多的叫法是“N
1”,這個N是經濟補償金月數,這個1是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然后還要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6條)。
這三種情形分別是:
1.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勝任工作,經過調崗或者培訓仍舊不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無法達成一致的。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
《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于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代通金適用的法定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確規定,適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特定的三種情形。
相信對于很多人來說,代通知金、企業福利待遇等概念都是含糊不清的,希望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工作的空閑能夠對相關法律法規常識有所了解,以免在迫在眉睫之后無計可施,不知從何入手。同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維護需要自己維護和公眾社會的保障。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1]《勞動合同法》 第40條
[2]《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1]《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2]《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三、加班費申請時工資基數如何確定,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加班費申請時工資基數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的工資水平來確定。當然了,如果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當中已經約定了加班費用的計算基數的情況之下,那么就直接按照雙方當事人的勞動合同約定為準。
四、加班費基數是怎么算的?加班費有多少基數?
您好,針對您的加班費基數怎么算,加班費有多少基數?問題解答如下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2、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8小時)=月工資收入÷174小時;
3、用【你的月工資收入】÷174小時得到的就是你的每小時工資,得到基數。【附送加班工資計算方法】一、根據加班性質決定倍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報酬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如能補休,不付。
3、休假日安排工作,不論是否安排補休,都要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三、用小時工資×相應倍率-小時工資×
100%,得到的就是加班工資以上就是關于員工加班費基數怎么算這個問題的回答
五、加班費如何計算工資基數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的工資基數,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六、加班費是計算基數和崗位工資嗎?
1、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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