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15天,男人陪產假有多少天,男方陪產假期如何?
一、產假15天,男人陪產假有多少天,男方陪產假期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產假15天,男人陪產假有多少天,男方陪產假是多少天?”的解答如下男方是否有陪產假,各地規定不同,有的地區有,有的地區沒有,而且各地規定的陪產假時間也不同,有7天的也有10天、15天的。 在現行的《勞動法》中,只有女職工生育可以休產假的規定,并沒有男職工休陪產假的明確規定。男士帶薪休陪產假目前在法律上還是空白,主要還是參照各地的《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但不排除有的單位根據的是《勞動法》不予以男士陪產假,一般情況下,正常的是3天,若妻子屬于晚育(生育時滿24周歲),則再獎勵7天,共10天。這就是男人陪產假多少天的回答了。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二、丈夫的陪產假是多少天,產假多少天,陪產假期多久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以上是陪產假多少天,規定是什么的解答
三、陪產假一般多少天,男人陪產假期多久
陪產假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陪產假,又稱護理假、陪護假、照顧假,是指女職工合法生育的,由其夫照顧的休假權利。不是勞動法規的規定,屬于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具體規定,建議直接查詢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或者咨詢當地計生委。《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這就是男人陪產假多少天的回答了。
引用法規
[1]《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八條
[1]《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
四、國家規定的產假是多少天,陪產假多少天。
關于國家規定陪產假是多少天的回答是,目前,陪產假最短的為天津、山東兩地,為7天;其次是上海,為10天。北京、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廣東、海南、重慶、貴州、青海等省份的陪產假都為15天。湖南、四川兩地的陪產假為20天;內蒙古、廣西、寧夏的陪產假為25天;安徽、陜西兩地的陪產假根據夫妻是否異地生活而不同。安徽明確,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陜西規定,男方護理假為15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甘肅、云南、河南可休1個月在上述29個省份中,河南、甘肅、云南三地的男性享受的陪產假期限最長。根據新版計生條例,河南的護理假為1個月,甘肅和云南的護理假為30天。
五、國家規定陪產假是多少天,陪產假期間是多久,陪產后需要多長時間,陪產婦需要多久,二胎陪產需要多少天
您好,針對您的國家規定的陪產假是多少天,國家規定陪產假多少天問題解答如下關于陪產假國家規定多少天 的回答為陪產假,又稱陪護假、護理假,不是勞動法規的規定,發生爭議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仲裁也不受理。陪產假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是對合法生育的女職工,給予其夫照顧女職工的休假權利,發生爭議向各地衛生計生委投訴。《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引用法規
[1]《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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