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是什么?
一、商業秘密應具備哪些條件,勞動合同怎么約定商業秘密
一、商業秘密應具備哪些條件
商業秘密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須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該信息必須全部具備上述三個特點,方能稱之為商業秘密。作為用人單位應特別注意對自己認為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和資料采取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內部規章制度對保密的范圍、、崗位、人員、措施等等加以明確,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協議書的形式與有關單位和職工約定保守秘密的權力與義務。只有如此,才能在發生爭議之后,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勞動合同怎么約定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勞動終止前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離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還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協議書,可以在其中約定商業秘密的。按照規定,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對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規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二、商業秘密的定義、范圍及保護方法商業秘密的界定、保護方法及其規則
律師解答
商業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圍內靠“采取保密措施”產生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是沒有對抗特定人范圍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的。商業秘密應當具有保密性、秘密性、實用性、價值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三、商業秘密的主要是什么?商業機密的主要有哪些?
商業秘密的主要特征主要包括第一,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第二,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第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第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
四、商業秘密的保密性與秘密性的區別是什么?
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必須是非公開的,不為公眾所知悉,權利人通過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過正當方法無法獲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業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維系其經濟價值和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也是區別于專利、商標、版權等具有公開性的無形財產的顯著特點。(一)不為公眾所知悉,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公眾”一般指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但“秘密性”相對的公眾是指與權利人有競爭關系的人。“公眾”在地域范圍上,也具有相對性。我國與世界先進國家在科技方面存在著較大差距,某些國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將淘汰的技術,被我國企業引進之后,可能被視為先進技術,具有秘密性。而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經濟發達地區早已推廣應用而公知的技術,在邊遠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可能還鮮為人知,成了先進技術。因此,“公眾”的地域范圍是隨著個案中涉及的有利益沖突的主體的性質的不同而不同。“公眾渠道”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并能付諸實施的。
2、產品被公開銷售、陳列。
3、商業秘密被公開使用的。
4、以口頭談話、報告發言、視聽報道、模擬演示等形式為公眾所知的信息,也喪失其秘密性。(二)商業秘密持有人對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某種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要看信息持有人是否盡合理的努力去維護它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狀態,亦即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僅是事實行為,也是法律行為。權利人通過采取保密措施,表明了商業秘密的存在,對其進行控制從而主張權利,也使相關人員承擔了不得泄漏秘密的義務,產生了創設商業秘密權的法律結果。具體而言,保密措施可以劃分為思想措施、組織措施和具體工作措施。思想措施是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重要前提。企業領導層應對保守商業秘密達成共識,并采用各種方法對職工加強保密教育。組織措施是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指企業建立健全的商業秘密管理體制,安排有關機構和人員,從組織上保障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開展。具體工作措施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進行保護工作。所謂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與具體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相適應,足以防備可預見的泄露,其客觀標準可以同一行業中公認的對某一類信息應采取的保密措施為限。權利人采取何種保密措施反映了權利人主觀權利意識的強弱,也是司法實踐認定一行為是否侵犯了商業秘密的依據之一。目前我國立法上沒有要求權利人必須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實踐操作缺乏明確標準,應加以改進。
五、商業秘密的解密條件是什么?解密商業秘密的條件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將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歸結為1、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
3、具有實用性(實用性),
4、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
六、商業秘密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商業秘密要有秘密性、價值性和防護性等條件。1、秘密性,只有尚未公開的信息才可稱為商業秘密;
2、價值性,商業秘密應當具有一定的經濟性、實用性等特征;
3、防護性,商業秘密應當是已經被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商業信息;
4、商業秘密要有的其他條件。經營者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為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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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七、商業秘密通知是指制造商、銷售商、供應商、專利擁有者等在商業活動中,向公眾披露和披露其商業秘密的方式。
你好,關于什么是商業秘密的問題,解釋如下商業機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不為公眾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可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八、商業秘密的特點?
商業秘密的特點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1、非公開性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3、利益相關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期限保護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于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九、商業秘密的有哪些?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將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歸結為1、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
3、具有實用性(實用性),
4、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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