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是什么?
一、勞動爭議仲裁法的概述,勞動爭議的處理和仲裁的程序和規則。
您好,針對您的勞動爭議仲裁法是什么,勞動爭議仲裁法的定義問題解答如下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仲裁法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預案是什么?
勞動爭議仲裁分為以下四個程序1.申請與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不能仲裁。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2.仲裁前準備。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首先成立仲裁庭,簡單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員審理。其次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3.調解。
4.開庭與裁決。調解不成的應當開庭仲裁。仲裁庭應在開庭前四天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仲裁。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后當事人陳述并辯論,最后進行裁決。 以上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希望有幫助。
三、勞動爭議仲裁的地域是什么?
勞動爭議仲裁分為以下四個程序1.申請與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不能仲裁。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2.仲裁前準備。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首先成立仲裁庭,簡單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員審理。其次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3.調解。
4.開庭與裁決。調解不成的應當開庭仲裁。仲裁庭應在開庭前四天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仲裁。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后當事人陳述并辯論,最后進行裁決。 以上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希望有幫助。
四、上海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勞動爭議仲裁分為以下四個程序1.申請與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不能仲裁。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2.仲裁前準備。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首先成立仲裁庭,簡單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員審理。其次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3.調解。
4.開庭與裁決。調解不成的應當開庭仲裁。仲裁庭應在開庭前四天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仲裁。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后當事人陳述并辯論,最后進行裁決。 以上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希望有幫助。
五、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問題勞動仲裁的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用人單位不在一個地區,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員工和用人單位不在同一地區,員工應當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勞動仲裁。
二、勞動爭議要到用工單位處理嗎?
勞動爭議不是必須要到用工當地去處理的。勞動爭議可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競業限制合同可否約定管轄
競業限制合同中可以約定管轄,但必須與法律的規定一致。競業限制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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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的規定參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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