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立遺囑相關問題:是否可以立多份不同的遺囑?
一、共同財產立遺囑規定共同財產在遺囑中的處理
共同財產同時立遺囑可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都可以。并且在辦理了遺囑之后,要想讓遺囑發生法律效力或者說是增強法律效力的情況之下,那么是可以拿到當地的公證機構來辦理公證,這是屬于合法的。
三、"多份不同的遺囑,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是有效的。被繼承人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四、《共有人財產遺囑設立、管理和分配的全面指南》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有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引用法規
[1]《婚姻法》 第十七條
[2]《婚姻法》 第十八條
五、《共同財產遺囑設立、變更與生效的指南》
1、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樣立遺囑
1如果夫妻二人都愿意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留給同一個或者幾個后人,則夫妻可以共同訂立一份遺囑,將夫妻共同財產共同指定繼承人。
2當然,夫妻也可以分別訂立遺囑,將自己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應分得的份額指定特定繼承人。如果夫妻二人只有一人愿意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的,訂立人可以獨自訂立遺囑,將自己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應分得的份額指定特定繼承人。
3而如果訂立人沒有分出配偶的份額,而直接處置了整個財產。對于遺囑中處置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應分得的份額的,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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