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遺囑見證流程及注意事項探究》
一、律師遺囑見證流程是怎么樣的
首先,已經有遺囑的情形1、與委托人簽訂協議、與立遺囑人簽訂協議并留下委托人、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復印件;
2、審查委托人提交的遺囑;
3、為委托人作調查筆錄;
4、去見立遺囑人并為其作筆錄(為了解立遺囑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等);
5、為代書人、見證人做筆錄;
6、回到單位做見證書,一式三份,交給委托人一份,律師所備案兩份。
其次,沒有遺囑,需要委托后去見證立遺囑過程的情形
1、與委托人簽訂協議;
2、與立遺囑人簽訂協議并留下委托人、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復印件;
3、審查代書人、見證人(鄰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的身份;
4、為立遺囑人做筆錄;
5、回律師事務所作見證書一式三份,交給委托人一份,律師所備案兩份。
二、自書遺囑如何辦理訴訟,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一、你有兩種方式解決房屋過戶問題。一是至公證處公證你父親的遺囑,然后帶上公證書及房產證、你的身份證至房產所過戶手續。二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房屋遺囑繼承的問題。
二、法律依據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首先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
3、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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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認遺囑有效訴訟費是多少,法律有哪些規定
確認遺囑有效訴訟費是按照50元的標準來進行繳納。實際上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就不涉及到財產類型的案件,基本上費用都不是太多的。涉及到財產類型的案件,應該是根據財產的價值標的額度來進行一個不同的判斷的。
四、繼承遺囑訴訟律師費用一般多少,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計時收費
200-3000元/小時。不涉及財產的行政訴訟
3000-20000元/件;涉及財產的行政訴訟收費標準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5萬元以下免加收;5萬-10萬(含10萬元),
8%。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
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收取。
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
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
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于其他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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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遺囑訴訟法規是怎樣的?
一、遺囑訴訟法規是怎樣的?遺囑訴訟法規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的方式啟動訴訟程序。應注意遺產繼承糾紛是否過了訴訟時效。在確定遺產繼承糾紛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也明確了原被告,且符合訴訟條件的,即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起訴。此時,原告應明確訴訟請求,寫好起訴狀,而被告則應準備好應訴答辯。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遺囑可采用如下幾種方式
(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最可靠的證據。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四)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制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五)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并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并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目前我們國家對屬于民事方面的一些訴訟流程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說存在著自書遺囑的情況之下,那么就應當是按照遺囑的來執行。但是很多人可能關于這方面的遺囑問題發生一些糾紛,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起訴解決。
遺囑訴訟法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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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公民立有遺囑的情況下,遺囑合法有效的,那么就會按照遺囑的分配遺產。但要是遺囑無效遺產此時該如何來處理呢?這可是關系到繼承人利益的事情,是必須要搞清楚的。下面就讓成都合同糾紛律師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遺囑無效遺產該怎么處理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并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么,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么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余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執行。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遺產分割的法律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幾種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對于公民的遺囑,如果經過認定屬于無效的話,那么此時就只能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遺產了。這就是對遺囑無效遺產處理的介紹。而關于遺產分配,也是有實際的方式的,分為了實物分割、變價分割等四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成都合同糾紛律師宜昌律師。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六、怎樣進行律師遺囑見證,遺囑見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如何進行律師遺囑見證1、立遺囑人應向律師事務所提出見證申請,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兩名專業律師進行律師見證。(可到所可上門)
2、立遺囑人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
1、身份證明;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見證律師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3、律師為立遺囑人制作談話筆錄,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見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二、遺囑見證的注意事項
1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并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遺囑行為才是有效的。
2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為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的范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
3申請遺囑見證人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
①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②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所有權的證明;
③遺囑的草稿等。
4見證機關應當為遺囑人的遺囑保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七、到遺囑公證處怎么公證,法律規定是什么
繼承人需要提出公證申請,到遺囑公證處遞交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公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所申請的遺囑公證進行核查,確認符合法律的繼承規定后進行審批,給繼承人發放遺囑公證書。
八、口頭遺囑的見證人的要求,法律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口頭遺囑的見證人應當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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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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