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傷認定標準及護理費標準涉及銅川四級工傷賠償標準、桂林新勞動工傷律師收費標準等數據
一、銅川四級工傷賠償標準如何認定,有哪些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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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的護理費是多少,工傷護理費標準
關于問題工傷的護理費是多少回答如下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護理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工傷治療期間;二是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治療期間護理費是按護理需要的人數計,給每人每月給開工資;工資數額由企業同受傷職工或是家屬協商;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直到一個治療期結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11》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2011》 第三十三條
三、桂林新勞動工傷律師收費標準,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1、按件收費收取
1無財產爭議6000元-20000元之間;
2法律文書600元-2000元之間;
3律師見證2000元-10000元之間;
4代辦公證1500元-3000元之間。
2、民事案件收費
1一審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審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6%;
3一審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5%;
4一審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3%;
5一審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1%;
6一審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0.
5%。
3、刑事案件收費
1偵查階段6000元-18000元人民幣;
2審查起訴階段6000元-30000元人民幣;
3審判階段8000元-50000元人民幣;
4代理刑事自訴6000元-60000元之間;
5涉及國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難案件,代理費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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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工傷認定標準,國家工傷認定標準,國家工傷認定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五、工傷鑒定怎么收費標準多少?
工傷鑒定收費標準是200元到300元,一般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按每例收取200元勞動鑒定費。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支付。
六、工傷住院護理費是多少,工傷護理費標準
您問的工傷住院護理費標準如下1,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2,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 ,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一般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3,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前提條件是“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程度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體是哪個級別,是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后)。確認后,按《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標準執行,這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是公司負責。
2,如果員工要求的陪護費,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該員工停工留薪期中護理問題,“由所在單位負責”,可以理解為要么派員護理,要么支付護理費。
3,所在單位負責支付護理費的期間是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負責此后所發生的護理費。公司在此期間支付護理費按什么標準《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說明。我們認為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40%或者30%。”是比較適合的,不能以其愛人的誤工費來計算。
4,對于實際操作,公司應從員工不能自理級別、住院天數、實際護理時間、其陪護人員的單位聯系方式、其陪護人員的工資及繳稅證明等角度進行審核。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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