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有效期及過期問題
一、法院勞資判決的有效期及到期處理
法院的判決是沒有失效期的。
但是,根據《民事訟訴法》第22條、第25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申請執行是有兩年期限的,勞動者只要在這兩年內申請過執行判決就不會失效。勞動者因對方沒有可執行的財產而表示可以延期執行,屬于執行中止的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訟訴法》 第22條
[2]《民事訟訴法》 第25條
二、法院判決書有效期限及法官EffectiveDate
一、法院的裁判文書存在兩個效力,一個是法律效力,一個是執行效力。二、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一審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后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二審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三、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