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權及其除斥期限
一、"老賴撤銷的時間問題"
沒有時間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二、“在線通緝何時會被撤銷?”
1、被網上通緝,只有抓獲犯罪嫌疑人才會撤銷。
2、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布置查緝。抓獲犯罪嫌疑人后,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憑通緝令或者相關法律文書羈押,并通知通緝令發布機關進行核實,辦理交接手續。
三、第三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第三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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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四、"老賴撤銷的時間長度"
在失信被執行人有效期內想撤銷信息,盡快還款是最簡單的,否則只能等2年后自動撤銷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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