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情況及后果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違法解除的危害"
勞動法既保護用人單位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了有相關情形的話,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相對應的用人單位也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那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李珍律師解析。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患病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40條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情況及其法律責任"
對于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這個問題,解答如下以下情形是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的,其余的就不包括了(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八)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九)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三、"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勞動合同違約解除相關法律規定及情形"
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包括因員工違反服務期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其實無論是我國的用人單位,還是我國的勞動者,都是享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只是權利的大小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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