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權的法律規定
一、"專利實施許可的流程與要求"
專利實施許可就是允許他人使用你的專利。相關法條如下第一條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 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備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第三百四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以上是對專利實施許可是怎樣的呢這個問題的解答,望滿意!
二、權利屬于誰?關于職務申請發明專利的職務發明
職務申請發明專利的權利,是屬于職務發明人的單位所有。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職務發明人的發明專利是屬于單位所有,但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人進行獎勵,涉及到專利發明產生的收益等情況的,單位應當給予職務發明人分成。
三、"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問題"
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我國的職務發明一共有兩類,一則是普通類型的職務發明,此種作品的所有權是職員個人,故此單位是不可以拿該作品去申請專利的。對于那些特殊性質的職務作品,單位才具有處分權,職員不得交給非單位以外的主體。
四、"發明專利申請標準與法律認定"
專業分析我國《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所以,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發明專利申請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授權及公告7個階段。
申請專利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必須采用書面或電子形式,并按照規定格式填寫。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取得專利的發明又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明(制造方法)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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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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