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同時享有物保與人保債權順序是怎樣的如何處理
一、債權人同時享有物保與人保債權順序是怎樣的,如何處理
擔保制度的價值在于通過增加履行債務的責任財產的數量來保障所擔保債權的實現,其最重要的表現形式是人保與物保。當兩者并存于同一債權時,就有可能產生債權實現的順序問題,那么債權人同時享有物保與人保債權順序是怎樣的,如何處理?
二、債權人申報了債權可以同時去起訴保證人嗎
債權人申報了債權,可以同時起訴保證人。
相關的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三、債權人是可以解除保證合同的嗎
債權人可以解除保證合同,方式分別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在制定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自動解除;合同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債權人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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