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嗎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嗎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是什么,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嗎
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了書面、口頭以及其他形式,但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勞動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3、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十九條
四、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什么原則的
1、合法的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并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它的基本內涵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主體合法,即當事人必須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或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依法成立,必須有被批準的經營范圍和履行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能力,以及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是指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具備勞動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合同的主體資格,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違法。
2、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目的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宗旨和實現法律后果的意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就業,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勞動力來組織社會生產勞動,發展經濟,創造效益。
3、訂立勞動合同的必須合法。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具體的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涉及工作、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等多方面的,勞動合同在約定這些時,不能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與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步驟和方式進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具體方式是先起草勞動合同書草案,然后由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協商一致后簽約。形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必須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并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追究責任,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2、公平的原則
“公平”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要求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及勞動合同的確定上應體現公平。公平原則強調了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雙方承擔的權利義務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擔不公平的義務。如果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顯失公平,那么該勞動合同中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如因重大誤解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對同崗位的職工提出不一樣的工作要求,對勞動者的一些個人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等,對于勞動者,顯失公平的合同違背了勞動者的真實意愿。
3、平等自愿的原則
1、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是以勞動關系平等主體資格出現的,有著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權利,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系,任何以強迫、脅迫、欺騙等非法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均屬無效。這一原則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公平地表達各自意愿的機會,有利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自愿,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愿,是在充分表達各自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這一原則保證了勞動合同是當事人自己的意愿獨立作出決定的;勞動合同的確定,必須完全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強迫、威脅、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4、協商一致的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訂立的有關事項,應當采用協商的辦法達成一致協議。這一原則是維護勞動關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這條原則重點在“一致”,只有通過協商達到統一,才能真正體現平等自愿的原則。如果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
5、誠實信用的原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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