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起訴狀后,民訴如何應對?
一、民訴中收到原告起訴狀后怎么辦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后,要對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的分析,對確鑿的事實應該承認,對合理的要求應該接受;對無根據的事實和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要置之不理,而要準備好事實和證據,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
反駁意見的提出,一是用答辯狀,即在法定期限內,寫好答辯狀交法院;二是在開庭審理時進行口頭答辯。其次也要注意有無可提出管轄異議或反訴的情況,如有上述情況,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提出。
二、民訴中的原告和被告各有哪些訴訟權利
1、原告享有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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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 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
(
3)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費。
2、被告享有的訴訟權利
(
1) 提起答辯和反訴;
(
2) 承認和反駁原告訴訟請求;
(
3)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
三、民事訴訟原告有多人時怎么辦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四、民事訴訟原告是幾個人的可以委托一人訴訟嗎
可以。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 第五十八條
五、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包括下列人員1、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人;
2、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親屬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不論被害人是否死亡,為被害人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的單位和個人,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六、民事訴訟原告沒有出庭會怎么樣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