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1、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2、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范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分配后,繼承人的份額如何處理
以下是對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如何處理的回答,希望幫到你。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 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 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三、放棄繼承協議書需不需要公證,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一般情形下,放棄繼承協議書不需要公證,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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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四、放棄繼承協議書需不需要公證,有哪些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一般情形下,放棄繼承協議書不需要公證,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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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五、放棄繼承權協議沒有進行公證還有法律效力嗎
放棄繼承權協議沒有進行公證還有法律效力。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放棄繼承權協議并不是非要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放棄繼承權協議只要符合生效要件的,不公證也是有效的。有效的法定條件有繼承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真實;放棄繼承權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
六、放棄繼承權需要公證嗎協議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工程合同欠款糾紛的解決1、明確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2、及時主張權利;
3、解除合同;
4、利用多種途徑收回欠款;
5、積極合理適用法律手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九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