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明確哪些情況屬于無效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怎樣算是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主要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還有就是采用威脅、欺詐等這些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是無效的,那么勞資雙方之間的一些約定就很有可能并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勞動者是童工,那雙方約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勞動合同可以當成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的必然涉及到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這是因為勞動力本身有再生產的特征。勞動合同訂立時,不僅要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考慮到勞動者的子女受教育問題、本人及家屬住房問題和其他生活困難問題;應當解決勞動者因年老、疾病、工傷、殘廢、死亡等原因如果對于問題勞動合同只限本市嗎?還有疑問,歡迎再次提問。
三、勞務合同可以是勞動合同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務合同可以是勞動合同嗎”的解答如下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區別如下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雇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也可以不存在上述。 6合同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范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四、勞動合同沒簽合同算勞動合同嗎
你好,現在就針對你提出的勞動合同沒簽合同嗎問題回答如下,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根據《勞動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引用法規
[1]《勞動仲裁法》 第六條
[2]《勞動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