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餐飲店上班,自離了還有工資嗎?
一、在一個餐飲店上班自己自離了還有工資拿嗎
1、餐飲辭職不批自離也是有工資的,但要提前三十天提出,用人單位要給工資;而且用人單位是不能克扣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二、上班不到一個月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能拿到工資。
2.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的,但是公司在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三、上班不到一個月自動離職會有工資的嗎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能拿到工資。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的,但是公司在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