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界定與法律依據
一、怎樣界定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有沒有法律規定
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界定一方在婚內所負債務,另一方在事后追認的,則G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只有一張借條能起訴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只有一張借條能起訴。如果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到期、對方沒有還款的,可以起訴;如果未到約定的還款期限,尚不能起訴。但如果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自債權人催要、并給予債務人合理期限償還后,超過確定的償還期后可以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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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三、如果能證明所借錢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是共同債務嗎
1、如果能證明所借錢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屬于共同債務。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