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常見問題
一、公司在勞務糾紛中舉證責任的概述
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勞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承包施工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是什么?
我國勞動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主要體現(xiàn)在下列法律法規(guī)中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六條
三、勞務工程糾紛舉證責任的一般規(guī)定
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勞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居間服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勞務合同糾紛
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勞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五、勞務協(xié)議糾紛舉證責任與勞務合同糾紛舉信責任相同。
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勞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六、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勞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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