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糾紛舉證責任是什么?醫療糾紛中的舉證權利是什么?
一、健康權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怎么樣的
(一)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依據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確定“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基于從醫患雙方的舉證能力等因素考慮,由于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平等與信息不對等,導致患方存在舉證上的障礙,因而以舉證責任倒置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它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理由
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而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患方往往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其對醫學知識的匱乏以及對診療手段,診療方案等的有限了解很難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失行為。
其次診療護理雖然都有病歷記載,但這些病歷都在醫師或醫院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無法接近或獲取。即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復制病歷,也僅局限于門診病歷、住院志、醫囑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客觀病歷。而對于主觀病歷則患者很難取得,更談不上舉證,而按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準,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負擔,醫療機構則是距離證據最近、控制證據的一方,應由醫療機構負擔舉證責任。
再次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患者對醫療行為有無過失不可能認知、分辯。如患者處于植物人狀態等情況,而醫療機構則是完全可以控制、提供證據的。
最后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鑒定才能認定,而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鑒定,啟動鑒定程序,并非加重醫療機構的舉證負擔。
以上就是關于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怎么樣的方面的
二、醫患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
你好,關于你咨詢的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的規定這個問題,回答如下(一)患者的舉證責任
《若干規定》規定了在醫療侵權糾紛中,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患者在醫療侵權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首先,患者要到法院起訴醫療機構,必須證明自己在該醫療機構就診的事實,要對自己受損害行為提供證據,在什么時間受到什么傷害提供證據,即作為原告的患者的損害與該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具有事實因果關系,這些事實可以通過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時的掛號、交費單據等證據證明。否則,如果患者在此醫療機構就診而起訴其他醫療機構顯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張。
其次,患者要對受損害的結果提供證據,受到了多大的傷害,造成了多么嚴重的后果,損害數額是怎樣計算出來的,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
再次,在醫療訴訟中,如果醫療機構提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了自己的清白后,而此時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駁的證據,否則,患者就可能面臨敗訴的危險。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1、無過錯舉證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失醫療行為,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成立,其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首先要證明的是自己在醫療行為中無過錯。那么,何為醫療過錯呢?目前理論界的通說認為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是醫療行為違反“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即為過錯。
違反“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義務,主要包括三個層次
一是審查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違反有關醫療管理法律、法規、條例等的規定,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那么醫療機構就存在過錯。
二是專業的注意義務,由于醫生是一個特殊的職業,這個職業對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的要求,首先要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標準,如果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盡到了上述專業注意義務,則可以免責。
三是特殊情況下的最善之注意義務,醫護人員作為特殊職業群體,醫療方做出的醫療判斷和措施不僅應當符合一般專業醫療標準,而且必須是達到最佳判斷。法院在審理醫療侵權糾紛時,只有醫療方依照其專業能力做出最佳判斷,盡到“最善之注意義務或者完全之注意義務”之時,醫療機構方可免責。
另外,還有特殊緊急情況以及特殊患者等原因,作為醫療機構必須依靠其專業知識、能力等,最大限度地減低和避免風險,才能算是盡到“最善之注意義務”。醫療機構在無過錯責任舉證中,必須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錯,那就要承擔一定地責任,至于過錯責任程度,決定地只能是責任的大小,而不能決定責任的有無。
2、無因果關系舉證在醫療侵權糾紛中,醫療機構的另一個需要證明的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目前,對于因果關系的存在與否以及關系的遠近,主要通過醫療過錯在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參與度,可以分為必然的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素因競和之因果關系、事實上之因果關系、無因果關系。可以看出在上述五中因果關系中,因果關系的參與度越來越少,也就是說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距離因果關系越來越遠。
其一,在必然因果關系下,因果關系的參與度是百分之百,就患者自身而言,醫療疾病所造成的損害與患者本身無關,就是說醫療損害完全是由醫療行為引起的,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要對患者的損害結果負全部賠償責任;
其二,在無因果關系下,醫療差錯在損害結果上的參與度是零,也就意味著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錯,那么醫療機構也就不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再次,在另外三種因果關系中,醫療機構要證明的不是醫療過錯的有無,而是醫療過錯距離損害結果的遠近,醫療機構能夠證明其過錯距離損害結果越遠,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可以看出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只要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一定的參與度,均要承擔相應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至于參與度的大小,只能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大小,而不能成為其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
三、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
第二,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鑒和參考的。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1、損害結果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這種“并發癥”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
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后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