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拖欠工資總包責任,法律有規定嗎?
一、分包拖欠工資總包責任,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分包拖欠工資總包責任是
(一)依法分包的,總包方應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額內承擔勞動者的工資墊付責任;
(二)違法分包的,總包方應對勞動者的工資負連帶支付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二、分包拖欠要總包負責嗎
不需要。建設工程中分包單位挪用資金造成拖欠工程隊工程款,總包單位(發包人)不需要承擔責任。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三、分包拖欠工資總包責任有哪些
1、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2、總承包單位要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3、如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四、分包單位拖欠工資總包單位的責任
1、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2、總承包單位要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3、如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法律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五、程分包發生安全事故總包有責任嗎
1、如果分包單位沒有合法資質的話,總包要承擔連帶責任。
2、法律依據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