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統籌基金的概述
一、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是什么?
1、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指在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前,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須先用個人賬戶資金或現金支付一定數額的醫療費后,統籌基金才按規定標準支付醫療費用。按國家規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
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 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于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 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征收機關。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后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征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征收機關申報,并由征收機關核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十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十一條
二、醫保統籌賬戶的錢什么時候可以用
法律分析
醫保統籌賬戶的錢在發生重大疾病報銷時可以用。投保人在發生重大疾病報銷時,可以使用醫保統籌賬戶的錢,報銷需要在醫保定點醫院進行治療,治療費用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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