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損害,哪些情況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有損害,什么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理解這三種情形時,應注意:
第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該種情形下醫療機構完全免責的前提,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沒有過錯。如果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不配合診療的行為,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醫療機構仍應對患者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本項規定了兩個要件,分別為一是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二是醫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盡到合理的診療義務,包括對患者傷病的準確診斷,治療措施和治療用藥的合理、適當,謹慎履行說明告知義務,將緊急救治措施對患者造成的損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內。
第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醫療行為具有高技術性、高風險性、復雜性以及不可控因素,還有很多未知領域需要探索,目前還不能達到100%的治愈率。此外,由于病人個體的差異性,就是治療常見病或者治療同一種疾病,即便醫生采取相同的診療措施,所達到的效果也不盡一樣。因此,法律對醫務人員采取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判斷,只能基于當時的醫學科學本身的發展,即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二、醫療機構造成患者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是什么
醫療機構造成患者損害,在診療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時,應當承擔責任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3、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三、救助人如果造成被救者損害,需要不需要承擔責任
1、不需要承擔責任。
2、但如果救助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則不屬于救助行為,而屬于侵權行為,將承擔侵權責任。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