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幾種情況
一、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如果勞動者主動申請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此前雙方已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也無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嗣后勞動者再次以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的簽訂遵守雙方意思自治,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者不愿意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能強制簽訂。
風險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勞動合同的次數和年限
對于勞動合同可以簽幾次這個問題,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多次勞動合同,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簽訂多少次都是合法的。
不過,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依據規定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就違法了。
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第三次能否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不存在限制條件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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