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流程
一、房屋買賣糾紛怎么辦,如何確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1、首先是雙方直接協商,這也是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最常見途徑。房產交易中如果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導致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購房者或者開發商可以采用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和對方直接溝通,提出存在的問題并商議解決方法。
2、求助消費者協會。一般來說購房者與開發商相對而言,購房者是處于劣勢的,所以出現糾紛的時候購房者吃虧的情況會稍多一些。因此當發生合同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當地的消費者協會求助,搶他們作為中介從中調解,處理問題解決糾紛。
3、當前兩種方法均不奏效時,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過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有仲裁協議。發生糾紛時受害一方就可以根據購房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雙方另簽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而且在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當事人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4、最后一種途徑就是法律訴訟了。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乃至仲裁都無法解決糾紛,就只有通過司法途徑,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問題。
二、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的房屋買賣是什么?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并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這主要表現為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4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有哪些
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房屋買賣合同。要實現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原則上出賣人和買受人都應當是能夠享有標的物所有權的主體。但是,就出賣人而言,法律更多的是關注其能否將標的物所有權合法地移轉給買受人,能夠具有這一權利的主體就是合格的出賣人。從我國現行法的規定看,能夠合法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主體除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外,還包括以下幾種(一)享有法人財產權的主體。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盡管對法人財產權的含義理論上爭論頗大,但是,公司有權處分其財產并使該財產發生權屬轉移則是毫無疑問的。因而,公司能夠成為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同理,其他能夠依法處分其經營管理范圍內財產的主體,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機關,也同樣具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出賣人資格。
(二)經所有權人或法人財產權主體授權的人,如行紀人、代銷人等。在行紀房屋買賣合同中,行紀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包括對委托人財產的出賣,故行紀人亦可成為非自己所有財產的出賣人。
(三)質權人或留置權人。質權人或留置權人依法占有用作擔保的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因而他們也可以成為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抵押權人由于不能直接對標的物進行實物支配,因而不得直接拍賣或變賣抵押物,故其不能成為買賣抵押物的主體。
(四)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變賣扣押財產,以償還受損的當事人,因而也可以作為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
(五)能夠適用善意取得效果的無權處分人。出賣人雖無處分權,但買受人如屬善意購買,且符合法律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條件,買受人仍能夠基于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無權處分的出賣人仍應對買受人承擔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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