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客體
一、保險合同的客體是如何規定的
保險合同標的是成果、物、行為、智力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也就是被保險人對其財產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客體一般有如下投保人必須憑借保險利益投保,而保險人必須憑借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并以保險利益作為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和賠償依據。
保險合同不能保障保險標的不受損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變。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客體,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這一要素,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根據《保險法》第12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12條
二、保險合同具體包括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保險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幾點
(一)投保單;
(二)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三)暫保單;
(四)其他書面協議。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10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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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10條
三、保險合同適用的諾成合同規則
保險合同是居間合同糾紛諾成合同。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了,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登記等手續就合同的條款達成第一百二十三條其他規定的適用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第三百八十條保管人的留置權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四百一十條任意解除權合同。按照該規定,只要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雙方當事人間的保險法律關系形成,即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依據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第一百一十八條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的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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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十三條
[2]《保險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登記等手續就合同的條款達成第一百二十三條
[3]《保險法》 第三百八十條
[4]《保險法》 第四百一十條
[1]《保險法》 第十三條
[2]《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3]《保險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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