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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已買社保的員工被辭退需返還社保嗎?

法律咨詢網2023-08-08 19:04:47勞動糾紛2
在試用期已買社保的員工被辭退需返還社保嗎?

一、辭退試用期已買社保的員工需要返還社保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辭退在試用期已買社保的員工是不需要返還社保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國的試用期的勞動者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行為,并且是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的,此時單位在試用期期間內,就是不能辭退勞動者的。

二、辭職交了兩個月社保,現在沒有社保卡,可以退嗎

可以退。 退保手續如下

1參保單位已為該職工辦理停保手續并繳納所欠的社保費; 2填好的《養老保險退保失業保險一次性生活補助申報表》(單位蓋章) ; 3參保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張 ; 4本人到最后參保的社保局辦; 5本人到銀行領取退保款項。 社保退保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僅有以下幾個情形可以退保可以辦理退保

1、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而未繳滿15年;

2、重復參保且結束勞動關系的可退保;

3、參保人員出國定居;

4、參保人員死亡。

三、勞動法辭退員工的社保

離婚能強制執行嗎?答案是可以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后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1]《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
[1]《民事訴訟法》 第103條
[1]《民事訴訟法》 第220條
[1]《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四、為什么員工在離職時需要繳納社保?

1、單位不繳社保員工可以因此辭職。法律上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社會保險是我國強制性的要求,而且社會保險的繳納關系到勞動者的利益,所以單位不繳社保,即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1]《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五、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和規定。

1、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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