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領域的法律咨詢問題
一、醫療糾紛與法律處理方法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節方式如下1、醫患溝通。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二、醫療訴訟中專家證言的重要性在于哪些方面?
1、專家證言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證據形式。
2、專家證人能夠使患者的訴訟主張一針見血,避免拖泥帶水。
在訴訟中,醫療機構利用其對醫學資源的優勢地位往往夸大疾病的嚴重程度,搬出表面相關實則不符合醫學發展實際情況、不匹配案情的書籍論斷。患方又由于深受傷害積蓄痛苦等原因而抓不住問題的關鍵,如果疏于應對,則很容易陷入被動。
專家證人能夠為患方律師指出起到關鍵損害作用的醫療過錯。從而使患方的訴訟主張清晰明了,令醫療機構無法回避焦點問題。在此方面,即使有過醫療從業背景的律師,也不能取代專家證人的作用。專家證人是案件涉及的分科醫學中的理論及實踐權威。
3、專家證人能夠讓患方準確發現資料的證據價值,激活書證的證據作用。
在醫療訴訟中,診療護理記錄、檢驗檢查報告等等書證的證據價值往往超過其他任何形式證據的價值。這些書證中含有不為患方所理解的醫學含義。專家證人在開庭前就可以把這些書證證明的醫療過錯提示給患方,使患方能夠準確調用病歷等書證為其訴訟服務。
4、專家證人能夠讓患方把相關鑒定結論置于其本來的訴訟地位,有效降低訴訟風險。
由于受舊有的司法鑒定制度的影響,醫療訴訟中,法官過度依賴鑒定結論的情況時常存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明確規定鑒定結論只是證據的一種。患方當事人通過專業律師請來專家證人,既可以深入分析鑒定結論的術語含義、找出其不足,又能夠當庭質問鑒定人。從而使相關鑒定結論回歸到其有待庭審質證、有待司法審查的證據地位。避免司法被鑒定牽制的情況發生。避免患方對鑒定結論質證不力而產生的訴訟風險。
5、專家證人是患方易于請到的證人,可以節約全案的訴訟成本。
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根據相關規定,醫療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第一、協商解決。病員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要求醫院確定事件的性質并提出處理辦法。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您可以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訴訟程序,可以為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第二、技術鑒定。倘若您和醫院不能就醫療事故的處理達成一致時,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重新鑒定、行政復議和訴訟。您若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書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當然您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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