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負賠償責任?
一、用人單位哪些情形時,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單位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2、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有哪些?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招用員工后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簽或拒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具體規定為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可要求單位按國家規定補交社會保險、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
四、用人單位起訴勞動者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答當事人提出的這個問題,實際想問的應該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原因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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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五、勞動者賠償情形有哪些?勞動者賠償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帶來了損失;
2、勞動者違反競業協議,給用人單位帶來了損失;
3、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帶來了損失。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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