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擬定一份有效的合同?-合同制定過程中需要考慮哪些關鍵因素?-如何確保合同中的條款合理
一、合伙企業法合伙開廠合同的擬定與規定
1、擬定合伙開廠的合同的方式是協商一致,協商一致后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下列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二、"合伙人制度與合伙企業設立民法典中的規定及實踐操作"
1、擬定合伙開廠的合同的方式是協商一致,協商一致后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下列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三、《合伙企業法》概述合伙開廠合同的擬定與法律規定
1、擬定合伙開廠的合同的方式是協商一致,協商一致后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下列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四、"合同擬定格式合同的結構與排版規范"
根據民法典合同擬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又被稱為標準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相對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條款和拒簽合同兩者之間進行選擇。格式條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條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條款。在現在經濟生活中,格式條款適應了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隨處可見。
五、"合同法律效應的確定與評估"
一、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一份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只要合同雙方達成合意就可以了。二、書面形式簽訂一份合同書,一般包括一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只要雙方同意合同書上的并在上面共同簽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但是,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還要注意合同不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另外,有一些特殊種類的合同是需要到國家相關部門登記才能生效的,例如專利轉讓要到專利局登記等,這種情況一般在你這種合伙做生意中可能涉及較少的。
六、1.合同成立地點確定合同生效的地理空間范圍與合同主體所在地之間的關系2.特殊形式訂立合同非
一、合同成立地點如何確定承諾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諾生效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是基本原則。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某些方式的合同成立上因采取不同的原則而使合同的成立時間及地點有所不同。在以信件與電報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在英美法,由于承諾生效采取發信主義,因而承諾生效的地點為發信人所在地,承諾生效的地點又是合同成立的地點。而在大陸法,由于承諾生效采用送達主義,承諾生效的地點為收件人所在地,因而合同成立的地點為收件人所在地。一般來說,承諾生效合同成立的,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采用確認書、合同書等書面形式的,確認書從簽訂生效時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時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書從簽字或者蓋章時起成立,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經過公證合同才成立的,公證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二、合同成立的地點可以約定嗎第15條第4款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就本款的目的而言
1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關系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并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的營業地為準;
2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作出這一規定的出發點是要確保一個信息系統的地點不作為決定性因素,確保收件人與視作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而且發端人可以隨時查到該地點。該款的規定只是在法律事實上確立一種不容反駁的推定,當另一項法律(如有關合同訂立或法律沖突的法律)要求確定一項數據電文的收到地點時,即可使用這種推定。在示范法的制定過程中,有人認為,在計算機傳輸的范圍之外(如在使用電報或電傳時),區分一項數據電文的推定收到地點與該數據電文按收到時間實際到達的地點是不合宜的。因此,這項規定的范圍只包括數據電文以計算機手段的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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