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生效規定及訴訟時效法律問題探討
一、"勞動合同法生效時間及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成立,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意思表示一致,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成立表明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已經完結。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16條
二、勞動合同法訴訟時效法律規定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相關的仲裁法中規定的是一年,當然,我們也需要了解訴訟時效具體是指什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
三、"勞務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勞務合同作為一種十分常見的合同,只要具備了使合同有效的全部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一般來說,合同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個
1、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2、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3、合同沒有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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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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